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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担保 代理词

作者:齐志龙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4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接受本案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事实以及结合双方的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8XXXX有限公司、王XX、刘XX签订了付款计划由二被告偿还刘XX的欠款等共计617232.78元由于二被告先后三次偿还了共计7.5万(2008814左右XX有限公司以支票的形式给付原告5000元、20091021XX有限公司以XX房地产的名义给付原告3万元、2010211左右XX有限公司以王XX的名义将4万元打到原告的建设银行卡里)故在本次诉讼中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542232.78元并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2008103020101029逾期还款利息59094.78元(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所得)以及从20101030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还款利息。
1、为了便于法院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现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提供的财务账簿予以说明。
1200749被告偿还10万元和15万元(被告证据一②、③中共计25万该证据证明是偿还刘XX的个人款项由此证实被告公司在200749之前欠原告的欠款故偿还的是49之前的欠款至今尚有一部分欠款没有偿还)。在20074112008416原告借给公司的款项有24笔共计528681.30元,在20078620071213被指证还款是109174元(包括尚有一笔不能明确的情况下)二者相减的差额是419507.30元在加上以前的未偿还的欠款和其他票据对票共计462677.78元因此可以间接证实该付款计划是真实的,是有事实根据的请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所谓原告欠被告的钱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是捏造的,是站不住脚的。
2、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二中有很多是在付款计划签订之日(即2008517)之前出现的,付款计划是对2008517之前对账确认以后尚欠尚欠原告617232.78元。而发生在签订之后的还款有四笔我们对2009102020100212的还款共计7万元予以确认。对20085302009330的还款不予认可,分别说明如下:
1)、2008521XX向李XX借款两万元用于给付工程投标保证金,2008530该保证金退还。王XX以公司没钱为由先还案外人李XX1万五千元由原告代领。综合以上三个证据可以认定该还款是向案外人李XX给付的,与本案无关。
2)、王XX提供的2009330收条上已明确写明是偿还案外人李XX的个人欠款,案外人李XX也提供了2007325XX书写的向其借钱事实的借条,综合证据证实该还款为王XX向案外人李XX的个人还款与本案无关。
3、对于被告王XX辩称的只承担一般保证并已过保证期限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当中王XX已经明确说明若不按时足额偿还所有款项,我愿以个人资产偿还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原告证据一)、马上去找王X要钱把原告刘XX的钱全部还清,节前解决问题若不够王XX自己想办法补齐(原告证据二)以及王XX说的想办法也要找钱还给刘XX(原告证据三)等字样足以证明王XX不是简单的保证人而是与XX有限公司是共同还款人是对还款事实的一种确认和认可。理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不是被告所说的一般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被告XX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三系被告伪造。
被告原公司名称为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3月变更为现在的XX有限公司,故可以证明被告提供的加盖XX有限公司公章的2003年制度(即证据三)是被告伪造的。被告以伪造证据来混淆视听严重的影响了贵院对该案件的正常审理。
综上所述,以上大量证据足以推翻二被告所谓的欠款已全部还清之事实。恳请贵院排除被告非法干扰障碍,判允原告所诉之请,以实现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谨请充分考虑,并合理采纳。
               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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