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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劳动争议代理词

作者:齐志龙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5日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申请人天津xx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现根据相关证据、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721日至2011630日双倍工资151800元于法无据。贵委应予以驳回。
根据申请人所述‘由于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与实际发的工资相差较大,所以本人拒签合同,并要求合同工资为实发工资可以证实是申请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单位不想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单位自始至终要求与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申请人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系申请人自身原因与单位无关因此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并且该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16月份公积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积金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并且申请人在2011527日以后就没有再去被申请人处上班,申请人也以说明20115月提出辞职可以证实双方在2011527日就已经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也无此义务为其缴纳6月的公积金。
三、返还报关员证
申请人的报关员证并不在被申请人处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注册单位申请并要求办理相关返还手续,而被申请人单位没有此权限及义务要求注册单位返还。
四、支付200721日至2011630日年假补偿1700元。
被申请人每一个年度都会组织本公司员工35天的旅游,劳动,者可以选择旅游或休年休假,选择旅游的,旅游天数与年休假天数折抵,申请人每年选择的都是旅游,因此,申请人的年假补偿于法无据理应驳回。
五、支付由于未返还报关员证所造成的损失2000元。
申请人的报关员证并不在被申请人处注册,因此赔偿损失的主体应为注册单位而不是被申请人,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方应举证说明所造成的损失,无法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已过仲裁时效,恳请仲裁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参考。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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