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劳动争议代理词
作者:齐志龙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1日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志龙接受本案申请人xxx的委托。作为其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人,并依法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申请人于2011年7月13日至2012年5月15日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操作工工作,在被申请人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6740元(1860×9)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防暑降温费
1、根据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津劳社局发(2009)19号及其他法律规定得知劳动者在合同存续期间工作的职工都应享受防暑降温费即只要6、7、8、9月 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按月给付防暑降温费,又根据每月的防暑降温费是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的3%计算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7、8、9月的防暑降温费共计281.40元(93.8×3)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冬季取暖补贴
根据津政办发(2008)156号及其他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11月、12月、次年1月、次年2月在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又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得知每人应获得335元的冬季取暖补贴,故被申请人应向其申请人支付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加班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既没有休息日也没有法定节假日。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故,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休息日加班1860/21.75×(104/12x10)x200%=14880.48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1860/21.75×8x300%=2052.42元
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交通补助。
1、申请人住在河东区,工作地点在空港区,用人单位曾经承诺每个月给60元的交通补助,但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给付交通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给付交通补助费600元,
2、申请人在2012年5月15日上班时,被告知已被辞退,不准进入工作领域,申请人无奈报警,公安机关要求单位出具欠条并标注所欠的工资2630元和给付日期,但对方到约定时间并没有给付,因此对方应当给付所拖欠工资报酬。
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费用。
申请人在被申请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即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所花医疗费用都需要自己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分一厘,故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按照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的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费用。
1860×10个月+281.4+335+16932.4+600×25%=9187.2元,
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又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630+281.4+335+16932.4+600×25%=5194.7元
八、申请人在2012年5月15日上班时,被告知已被辞退,不准进入工作领域,申请人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但申请人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任何通知甚至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就单方无任何理由将申请人辞退。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又根据《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296.80×2=4593.6元+1860=6453.6元
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违法情形,以及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被申请人单位应勇于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因其违法情形对劳动者权利损害的补偿和赔偿。恳请仲裁庭查清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合理裁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参考。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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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天津致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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