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买卖合同 二审代理词
作者:齐志龙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5日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接受本案上诉人xx的委托,作为其民事诉讼二审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事实以及结合双方的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只要求李xx给付xxxx元,尚有xxxxxx元没有支持,该判决也没有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与二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
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对“201x年x月29日,原告向被告xx交付自行车零件,由被告xxx员工xxx签字确认,价值2xxxx元;9月14日,原告向被告xxxx交付自行车零件,由被告xxx员工宋xx签字确认,价值24500元;对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即(我方提供的送货单)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又根据我方提供的与李xx的录音证据及四张转账支票可以进一步证实,我方向其送货的事实也足以证实我方跟李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又根据宋xx签字确认的俩个送货单购货单位处写有“陈xx、xxxx自行车车架厂”字样。以及陈xx提供自己签字确认的认的送货单购货单位处也写有“陈xx(陈xx)、xxxx自行车车架厂”字样及我方与陈xx的视听资料。可以证实xxx与二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
二、在本案中,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双方应当对上诉方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李xx员工宋xx于201x年x月29日、201x年x月14日签字确认的送货单,(该证据在一审中李xx已确认)购货单位处写有“陈xx、xxxx自行车车架厂”字样。和陈xx在201x年8月15日、201x年x月10日签字确认的送货单购货单位处写有“陈xx(陈xx)、xxxx自行车车架厂”字样。可以证实双方系合伙关系以及我方在跟二位的视听资料中共同提到双方还欠25万多 可以进一步证实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方提供的送货确认单、支票、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实二被告系合伙关系,上诉人xx与二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允上诉人所诉之请,以实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谨请充分考虑,并合理采纳。
代理人: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x年 x月 1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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