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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 代理词

作者:齐志龙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5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本人接受原告天津x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该单位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公司司机莫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事故责任。王xx于20095月份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解于200968日送达了(200x)x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调解书由我天津xxx公司赔偿王xx车辆损失费3830元、施救费用1400元及评估费200元共5430元。我公司此损失有票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的证据,应予以支持。
2、原告在200x311日和12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xx支公司分别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保险单》。我公司在合同订立之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也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只享有权利而没有义务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代理人:
                                    200x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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