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 代理词
作者:齐志龙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5日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本人接受原告天津x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该单位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公司司机莫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事故责任。王xx于2009年5月份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解于2009年6月8日送达了(200x)x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调解书由我天津xxx公司赔偿王xx车辆损失费3830元、施救费用1400元及评估费200元共5430元。我公司此损失有票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的证据,应予以支持。
2、原告在200x年3月11日和12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xx支公司分别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保险单》。我公司在合同订立之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也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只享有权利而没有义务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代理人:
200x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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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天津致信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101011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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